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消息,根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發改價格規﹝2020﹞100號)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發改價格規﹝2020﹞101號)有關規定,在完善定價制度、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核定了第二監管周期5個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制定出臺了省級電網第二監管周期輸配電價,印發了《關于核定2020~2022年區域電網輸電價格的通知》《關于核定2020~2022年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通知》(以下簡稱《區域電價通知》《省級電價通知》),標志著我國輸配電價監管體系基本完善。
在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方面,《區域電價通知》明確,區域電網電量電價隨區域電網實際交易結算電量收取,容量電價隨各省級電網終端銷售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收取;通過區域電網共用網絡參與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用戶,其購電價格應包括區域電網電量電價及損耗。區域電網容量電價不再向市場交易用戶額外收取。
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方面,與第一監管周期相比,第二監管周期輸配電價核定在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表現為“一個全面、三個首次”,即全面完善了定價規則,規范了定價程序,實現了嚴格按機制定價;首次實現了對所有省級電網和區域電網輸配電價核定的一次性全覆蓋,首次核定了分電壓等級理論輸配電價,首次將“網對網”外送輸電價格納入省級電網核價。
《省級電價通知》提出,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用戶用電價格包括市場交易上網電價、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場交易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電網企業按照核定標準收取輸配電價。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執行政府規定的銷售電價。
《省級電價通知》明確,2020年繼續執行現行輸配電價,此次核定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